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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和个人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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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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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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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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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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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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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桂林市审计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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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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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法规科、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财政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经贸审计科、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一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二科、旅游外资审计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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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3-2199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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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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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07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进行修订,此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监督工作。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 (二)违反规定改变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调整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四)多收、不收或者擅自减收、免收、缓收政府非税收入; (五)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政府非税收入款项,或者将政府非税收入款项存入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汇缴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 (六)违反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分离规定; (七)违反规定发放、使用、核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保管不善造成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毁损、灭失; (八)其他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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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被审计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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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自治区、设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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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 (二)违反规定改变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调整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四)多收、不收或者擅自减收、免收、缓收政府非税收入; (五)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政府非税收入款项,或者将政府非税收入款项存入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汇缴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 (六)违反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分离规定; (七)违反规定发放、使用、核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保管不善造成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毁损、灭失; (八)其他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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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桂林市审计局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违反规定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 (二)违反规定改变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调整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四)多收、不收或者擅自减收、免收、缓收政府非税收入; (五)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政府非税收入款项,或者将政府非税收入款项存入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汇缴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 (六)违反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分离规定; (七)违反规定发放、使用、核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保管不善造成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毁损、灭失; (八)其他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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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 时限 |
6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需要继续延长的,报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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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流程 |
详见附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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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审计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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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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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被审计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 (一)违反规定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 (二)违反规定改变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调整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四)多收、不收或者擅自减收、免收、缓收政府非税收入; (五)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政府非税收入款项,或者将政府非税收入款项存入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汇缴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 (六)违反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分离规定; (七)违反规定发放、使用、核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保管不善造成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毁损、灭失; (八)其他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行为。 2.调查责任:审计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审计组以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依法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决定书并告知提请政府裁决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及执行责任:审计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的情况。 7.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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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处罚而不予处罚,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罚程序; 3.擅自改变审计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4.没有审计处罚法律依据实施处罚,给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应当告知听证没有告知,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在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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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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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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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数量 |
表现形式 |
等级 |
防控措施 |
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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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环节。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未及时予以责令改正,或者未向审计机关报告;审计机关对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未及时审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
中 |
1.加强思想政治、党纪政纪、政策法规、审计业务知识学习。 2.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规则意识,提高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3.健全审计计划、实施、审理、整改既相互分离又相互制约的科学审计业务管理体系。 4.完善全过程分级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审计质量监督,严格审计质量事故责任追究。 5.完善审计业务会议的集体研究制度。 6.严格执行审计回避制度、“八不准”工作纪律等,确保审计独立性。 7.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机制,督促落实审计整改。 |
负有直接责任的审计人员、审计组长、审计机关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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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环节。审计人员应当回避的未执行回避制度规定,未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取得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明材料,未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的申辩和陈述,或者未保守应当保申辩有关秘密。 |
高 |
负有直接责任的审计人员、审计组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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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环节。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审核、复核、审理职责。 |
中 |
审计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理机构负责人及审理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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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环节。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等对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可能导致审计处罚决定被行政复议撤销或变更、行政诉讼败诉或者被政府裁决无效。 |
中 |
审计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理机构负责人、审计机关负责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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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执行环节。未按规定送达;未按规定公示执法文书;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
低 |
审计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 |
附件:对单位和个人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处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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