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繁体版
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 > 依法行政 > 行政权力

行政检查之十一: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2019-02-12 08:42     来源:桂林市审计局     作者:admin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1

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桂林市审计局

6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法规科、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财政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经贸审计科、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一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二科、旅游外资审计科

8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2199603

监督电话

0773-2888707

9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2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公布,自20066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10

实施对象

有关单位和个人

11

行使层级

   国家、自治区、设区市、县四级分级管理

12

检查流程

详见附件

13

检查内容

   1.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3.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14

责任事项

1.计划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桂林市政府批准。下达执行经批准后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阶段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处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3.审计终结阶段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送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4.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责任: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在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到期后30个工作日内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检查或者了解工作结束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机关提出检查报告;审计机关下达审计决定书后,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书面报告审计整改情况,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执行期限到期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发出审计整改通知书,督促被审计单位按规定进行整改。被审计单位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的事项,审计机关应当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各级党委、政府及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批示的审计整改事项,审计机关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整改,并在领导批示后9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党委、政府及上一级审计机关专题报告审计整改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2.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3.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的;

4.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5.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6.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的;复核、审理意见不正确,以及应当发现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8.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16

备注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4

计划环节。未按规定编制、审批审计项目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告知书。

1.加强思想政治、党纪政纪、政策法规、审计业务知识学习。

2.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规则意识,提高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3.健全审计计划、实施、审理、整改既相互分离又相互制约的科学审计业务管理体系。

4.完善全过程分级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审计质量监督,严格审计质量事故责任追究。

5.完善审计业务会议的集体研究制度。

6.严格执行审计回避制度、八不准工作纪律等,确保审计独立性。

7.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机制,督促落实审计整改。

综合计划部门负责人、审计组长、审计机关负责人

实施环节。审计组和审计人员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或者组织实施不当,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未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导致审计结论不准确、不适当;审计组长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未进行审核确认;对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

负有直接责任的审计人员、审计组长

 

终结环节。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未按照规定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复核、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结论文书未按规定程序审定、签发;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有关规定,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的建议,或者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未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应当给予处理、处罚但超出审计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未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审计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理机构负责人及审理人员、审计机关负责人

监督执行和整改环节。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并督促落实整改;未按照规定向市政府或者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组长、审计机关负责人

 

件: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流图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